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务员 >  备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2021-11-22  |  来源: 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青海金标尺教育获取。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青海公考交流群

点击查看 更多招考

金标尺

扫码加入 青海公考交流群 ,随时随地了解考试动态